点击数:33202017-03-24 来源: 西安交通大学连云港科技园——厂房、办公
为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支持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改革发展,进一步完善技术研发体系,提升产业创新能力,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实施,经省政府批准,省政府办公厅于2015年5月17日发布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简称《江苏产研院政策》。围绕《江苏产研院政策》出台的基本过程和主要内容,现做说明和解读如下。
一、起草过程
1、起草背景
《江苏产研院政策》的出台,主要基于以下背景:一是贯彻习总书记讲话精神的具体要求。省产研院自2013年年底成立以来,就被赋予了推动江苏产业创新发展的重要使命。特别是去年12月13日,作为江苏创新发展唯一的省级视察点,习总书记亲临省产研院视察指导,对省产研院的改革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为省产研院建设注入了强大动力。作为江苏全面深化改革的“试验田”,省产研院必须在推动科技创新,特别是加快科技体制改革上,作出更大成绩、发挥更大作用。出台《江苏产研院政策》就是贯彻落实习总书记指示精神,推动省产研院快出成效、多出成效的一项重要措施。二是推动国家科技创新政策落地的现实要求。近年来,国家已就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但在具体落实过程中,还需要进一步细化操作、明确责任。选择在省产研院先行先试,有利于以点带面,推动国家各项科技创新政策具体落实到位,检验成效,以形成示范。三是省产研院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省产研院建设总体上处于初创阶段,是一个新生的事物,需要体制机制的创新和各方面的扶持与帮助,只有从宏观层面和顶层设计上取得突破,才能从根本上推动和实现改革的目标。
2、起草阶段
《江苏产研院政策》从起草到出台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调研酝酿阶段。从今年春节后到4月初,省产研院在省科技厅直接指导下,认真学习国家近年来出台的推动科技创新的各项政策意见和中关村、广东、武汉、天津、上海等省市的具体政策举措,组织省产研院专业研究所和高校等单位进行了多次讨论,经过认真研究、反复修改,起草形成了政策初稿,于4月8日正式上报省政府。二是修改完善阶段。从4月初到5月初,省政府办公厅在接到省产研院上报的政策初稿后,征求了省发改、经信、教育、财政等10多个部门的意见,并根据各有关部门反馈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修改稿。三是正式成文阶段。从5月初到5月17号。省政府徐南平副省长亲自主持召开了专题协调会,听取省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并逐条进行了研究,形成了第二次修改稿,第二次修改稿又再一次征求省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在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省政府办公厅进行了统筹,并报徐南平副省长审定和李学勇省长批准,于5月17日正式印发。
3、过程特点
一是重视程度前所未有。省委省政府对省产研院建设高度重视,出台《江苏产研院政策》就是省委罗书记亲自提议和多次关心下产生的。罗志军书记明确指示:省产研院是块试验田,政策要有突破性,尺度可以再大一点,就是要敢闯;省产研院的面也不是很宽,做好了就往前推,实在做不好可以退回来,就是要敢试。李学勇省长也多次对尽快出台支持省产研院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提出明确要求。省政府徐南平副省长亲自主持、直接领导了政策起草、修改和定稿的全过程,为《江苏产研院政策》的出台提供了坚强的组织领导。二是支持力度前所未有。在政策的支持力度上,省各有关部门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和实实在在的支持,在科技成果权益、财政资金使用、科技人员兼职和创业、税收政策优惠等涉及科技创新的主要要素方面都在国家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给予了细化和拓展,其中有些是专门针对省产研院新设立的,有些是在国家政策上的突破。三是推进速度前所未有。《江苏产研院政策》整个起草过程也就是2-3个月,在流程上,尽量简化;在速度上,能快则快,充分体现了马上就办的精神。相对于以往政策的起草制定,速度和效率大大提高。
《江苏产研院政策》的出台,必将为省产研院的改革发展创造更加广阔的空间,营造更加良好的环境。
二、主要内容及有关说明
第1条是关于科技成果权益方面的。科技成果权益是影响和制约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核心问题,也是创新型经济发展的中心环节。一是关于权属。明确“省产研院独立法人性质的专业研究所使用财政资金取得的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其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归其所有;” 旨在厘清知识产权边界,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二是关于处置。明确“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可自行处置,不需履行相关手续;”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突破了国家不低于50%的限制,而是可以根据实际自行处置,不设比例有利于实事求是的处理权益比例。三是关于分配。明确“对主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不作为工资总额基数。省产研院总院及专业研究所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并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形式给予个人奖励时,获奖人可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收入时,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旨在解决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以及以股份等形式给予个人奖励时,个人还未实质性取得收入即要交税的问题。
第2条是关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方面的。省产研院的重要使命就是既要自主开发出引领和支撑江苏产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同时又要利用省产研院这个平台吸引更多的省产研院以外的成果到省产研院来进行转移转化,因此,需要搭建省产研院技术转移的平台,以加速科技成果的集聚和转移转化。为此出台三条具体政策,一是“支持省产研院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省产研院总院开展相关科技成果登记或交易的,免收服务费用;”二是“单项技术交易额超过500万元的,省产业技术研发专项资金给予一定额度的奖补。”三是“鼓励国内外科技成果到省产研院进行二次开发、转移转化,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或专项资金建立专门渠道给予优先支持。”三条具体政策针对省产研院建设的实际,意在降低交易的费用,鼓励创造重大技术成果,以及为到省产研院来开发的技术给予更多的支持。
第3条是关于财政专项资金方面的。财政专项经费的支持是省产研院建设的重要手段和必要条件,但其管理和使用应合乎产业技术研究的规律和要求,因此,在经费使用的范围和方式,以及管理上都在原有国家科技经费管理的基础上做了进一步的拓展、明确和创新,以提高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和针对性。具体内容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关于使用范围,明确“省产业技术研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省产研院总院、专业研究所及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实施产业重大原创性技术创新项目、引进高层次人才、提升产业创新服务能力等。”按工作内涵来确定支持范围,大大拓宽了以往省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体现了实事求是的精神。二是关于用途,明确“可用于支持省产研院总院、专业研究所及产业技术创新中心支付市场化聘用的人才基本薪酬、对外购买服务和技术创新成果、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等。”具体明确了财政资金的用途,而且没有就如何使用设定比例,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来进行调整,尤其是对人员的费用给予了明确,体现了人是科技创新的第一要素。三是管理方式的创新,明确“专项资金的使用及调整,由省产研院理事会批准。”改变过去财政专项资金由政府管理部门管理的模式,体现了研究院管理的自主性,但同时也明确了管理的责任。
第4条是关于专项服务方面的。为了推动国家层面的科技创新政策在省产研院“落地”,需要得到相关职能部门的支持。一是对主管部门的要求。“省有关部门为省产研院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知识产权服务、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落实的专门服务渠道。”二是为鼓励企业转移转化省产研院的技术,加强企业与省产研院的合作。明确“企业购买省产研院技术或委托省产研院进行技术研发所发生的支出,纳入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支持范围。”旨在解决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易归集,较难执行的问题。三是为了避免财政资金支持科技项目仍有需要交税的情况出现,明确“省产研院总院及专业研究所取得的财政拨款,可计入不征税收入管理。”旨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效能。
第5条是关于科技金融支持方面的。科技金融是加速科技创新和成果快速产业化的重要且有效的手段,作为科技体制改革的“试验田”,为由省产研院开发的技术创办的衍生企业提供科技金融支持非常必要,为此考虑了两条措施。一是对创业投资机构的支持措施,明确“对投资省产研院衍生企业的创业投资机构,省天使投资引导资金在原来支持额度基础上,省级部分的补偿提高20%,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是对科技贷款支持措施的进一步拓展和提升,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为省产研院衍生企业提供科技贷款所发生的本金损失,省级补偿部分由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给予不超过50%的补偿,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此条政策旨在对省产研院的衍生企业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是对已有政策的进一步拓展和更大力度的支持。
第6条是关于科技人员管理方面的。科技体制改革的中心任务是要充分激发科技人员的创造性和积极性,当前高校院所科研人员“走出来”创新创业还有不少顾虑,为此提出三条具体政策:一是关于走出去创新方面的,明确“省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鼓励符合条件的高等院校教师、科研人员等到省产研院兼职,学校认同其在省产研院的工作业绩,并作为教师、科研人员学校考核和职称评聘等的主要依据。”旨在打通科技人员创新的通道,消除后顾之忧,建立新的评价机制。二是关于走出去创业方面的。明确“高校院所应支持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到省产研院开展技术开发和创办衍生企业,由省产研院、高校院所和科硏人员签定三方协议,明确各有关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期间原单位可为其保留人事关系,最多不超过3年,并保留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基本待遇。”旨在鼓励创业,统筹各方面的利益。三是关于提升科研人员社会认同度方面的。明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技部门为省产研院建立科研人员职称评聘专门渠道。省、市人才计划项目为省产研院引进高层次人才建立专门渠道。” 是专门开辟的工作渠道。
第7条是关于创办企业方面的。为了方便省产研院创办企业,在工商登记方面制定了两条具体举措。一是针对研究所的政策放宽。明确“对省产研院专业研究所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并实行“一证一号”管理;”二是对衍生孵化企业的政策放宽。明确“对省产研院衍生、孵化企业,放宽住所登记条件,实行“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登记。”是现有政策的进一步细化和落实。
第8条是关于税收方面的。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扶持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是创新型经济发展的核心举措,也是普惠性举措,但情况比较复杂,为此提出四条具体政策:一是个性化服务,明确“税务机关根据省产研院需求,提供“个性化”税务服务,按照宽松便捷的原则,简化流程、手续,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二是延期交税,明确“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缴纳;”三是减免税,明确“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给予减免支持。”四是享受省级科教单位相关待遇,明确“省产研院专业研究所可享受省级科教单位科教用品进口税收的优惠政策。” 本条政策旨在降低省产研院产业创新能力建设和衍生、孵化企业实施产业化的成本。
第9条是关于引进海外人才方面的。省产研院要建设成为世界有影响,全国最前列的新型研发机构,必须广泛吸纳海外高层次人才,为此提出三条政策措施:一是关于建立绿色通道,明确“省有关部门为省产研院聘用的外籍专业人才及其随行家属取得工作许可及居留等的办理提供绿色通道;”二是关于同等待遇,明确“对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高层次人才来省产研院开展技术研发或创办科技型企业的,给予中国籍公民相应的同等待遇”;三是关于放宽年龄,明确“对省产研院聘用的国外高层次人才,取消工作许可的年龄限制。”本条政策旨在为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来创新创业开辟更加广阔的空间,建立更加方便的渠道。
第10条是关于加强国际科技合作方面的。作为江苏科技的一面旗帜,省产研院必须更大力度地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为此提出三条具体政策措施:一是关于在国外设立机构方面,明确“鼓励省产研院参与国际科技交流合作,与境外知名大学、科研机构、跨国公司联合建设研发机构,在境外设立或参与设立研发、科技服务等机构。”二是关于国际合作外汇使用方面,明确“对省产研院总院及专业研究所开展国际合作所需付汇,实行其事先承诺,省商务、科技、税务等部门事后并联监管。”三是关于加强科技人员国际交流方面,明确“对省产研院科研人员因公出国进行分类管理,放宽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政策。” 本条政策旨在为省产研院走出去创造更便捷的条件。
三、其它说明
一是政策措施除特别说明外,适用于省产研院总院、专业研究所、产业创新中心及其衍生、孵化企业。进一步拓展政策使用的范围,意在使政策发挥更大作用。二是围绕政策措施的具体落实,省产研院对部分不便于过细表达的条款,还将与省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应具体的实施细则,确保政策措施及时全部足额落实到位,具有较好的操作性。三是政策措施在省产研院试行后成熟且可复制的,省政府将适时向全省推广,以发挥“试验田”的作用。四是今后省政府还将根据省产研院改革发展的需要,及时修订这些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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