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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确认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实施细则

点击数:28642017-03-22 来源: 西安交通大学连云港科技园——厂房、办公

连科计[2013]5号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确认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科技局(经发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意见》(苏政发[2012]79号)精神,进一步明确科技金融相关政策的扶持对象,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和备案工作,省科技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暂行办法》(苏科高〔2012〕402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根据《办法》制定的《连云港市确认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连云港市确认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实施细则
  
 
连云港市科学技术局
2013年3月2日

附件:
连云港市确认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推进创新驱动战略实施和创新型城市建设,加强科技与金融紧密结合,着力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瓶颈,增强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根据《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1、对江苏省范围内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承担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获市级以上高层次人才计划资助的科技人员创办的企业,上述四类企业如同时符合营业收入在40000万元以下或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下条件的,属于科技型中小企业。
2、对不满足上述要求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以下标准和条件,属于科技型中小企业:
(1)依法在连云港市范围内登记注册;
(2)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或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
(3)企业具有一定规模的研发经费投入,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
(4)企业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5%以上。
3、对满足第二条第1点或第2点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科技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科技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科技企业。
第三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确认须提供以下材料:
1、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确认申请书(见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3、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当年新办企业提交上一月度的财务报表;
4、企业“连云港市社会保险费征缴通知单”(复印件),企业职工和研发人员花名册(见附件2);
5、企业拥有的在有效期内的授权自主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其中:通过受让、受赠、并购取得的知识产权需提供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通过独占许可方式取得的需附独占许可协议和主管机关出具的备案证明;
6、企业研发项目立项报告(复印件)和相关研发活动证明材料(如: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
其中,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承担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获市级以上高层次人才计划资助的科技人员创办的企业,仅需提供相关认定证书或立项文件(复印件)和以上1的封面和基本信息表及2、3、4点要求的材料。
第四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确认程序:
1、符合上述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各县、区企业,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按照第三条要求向各县、区科技局提交申请材料,各县、区科技局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由各县、区科技局统一报市科技局;市属企业直接向市科技局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局组织审核,正式发文确认并颁发《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
2、经市科技局发文确认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在发文日后10个工作日内登录江苏省科技金融信息服务平台(网址:www.sstf.org.cn),填写并打印《备案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交所在地科技部门,由所在地科技部门统一报市科技局。
3、市科技局汇总《备案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连同经确认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报省科技厅备案,纳入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数据库管理,作为科技管理工作的重点服务对象。
第五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申请确认每年二批,申请受理截止日期为每年的5月10日、11月10日。
第六条 对依据本细则确认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支行、科技保险支公司、科技担保机构等新型科技金融组织及创业投资机构、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将优先提供科技金融服务;对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科技担保机构和商业银行,省科技小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科技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及省、市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将优先给予风险补偿;对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机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将优先给予风险补助;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的科技保险保费,省科技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将优先给予保费补贴;市科技金融相关扶持政策给予倾斜支持。
第七条 对确认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二年复核一次,复核时间和复核时企业所须提供的资料同申请。对已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要求的企业,取消其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对存在提供虚假信息、违法违规等行为的企业,取消其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
第八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